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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交流 鼓励外资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责任编辑:  录入时间:2019-11-18  阅读次数:934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卫计委、外事办(港澳办)、台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苏发〔201418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要求,现就加强对外合作交流,鼓励外资参与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会议精神,坚持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互动并进,以不断满足全省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积极拓宽养老服务业对外开放领域,促进国内和国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充分发挥外资对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我省养老服务水平,健全具有江苏特色的开放型养老服务体系。

(二)发展目标。将养老服务业作为我省服务业有序开放的重点领域,降低外资准入门槛,下放审批权限,改善投资环境,落实优惠政策,注重引进吸收。力争到2016年底前,每个设区市引进1个以上外商投资或合作经营、外方管理的养老服务项目;到2020年底,外资养老服务项目增加值占全省养老服务业增加值比例显著提升。

二、政策措施

(三)鼓励外商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支持境外投资者在我省独资或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方面与省内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引导和支持外商投资设立护理型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外商投资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人的实际人数、身体状况、护理级别等因素,同等享受地方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提升自身服务质量。鼓励外资养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多种形式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医养融合服务。鼓励外商投资养老企业和机构在我省开展规模化、连锁化经营,为广大老年群体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四)鼓励境外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参与合作经营。鼓励境外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引入先进的养老服务理念、技术、管理、品牌,通过加盟经营、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养老服务。鼓励外资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营,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关爱、法律咨询等养老服务。

(五)鼓励引进外资开发、生产老年用品产品。在我省医药、医疗器械、绿色食品等产业基础较好地区,培育壮大适宜老年人需求的生活用品、健康产品专业化生产研发基地,吸引外资加大投入,形成一批具有品牌影响力和较长产业链的外资养老产业集群,为老年人提供功能多、效果好、价格优的老年食品、老年用品、医疗保健产品等。

(六)鼓励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养老服务企业总部。鼓励大型外商投资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支持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养老服务、老年产品生产企业人员出入境、进出口货物通关等提供便利化措施,并纳入我省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七)鼓励养老服务提供者投资参与境外养老服务业。积极拓展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国际视野,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到境外创办养老机构和养老产品用品生产企业,提供优质的养老产品和服务。支持养老服务企业采取股权收购、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参与境外养老服务项目的国际化经营,促进养老服务能力在国际竞争中发展壮大。鼓励相关企业积极研发生产符合国际标准的养老产品和老年用品,扩大养老产品用品对外出口,提升国际收益和影响力。

(八)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合作。鼓励各地每年有计划组织养老护理员赴境外学习交流。推动落实国(境)内外高校养老服务专业合作办学项目,通过互派师生、交流研讨、品牌合作等方式,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养老服务专业化人才。支持钟山学院与联合国老龄研究所合作,加强养老服务业研究及人才培养合作。鼓励境外大型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发挥行业经验和专业优势,与江苏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全面参与全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九)加强养老服务业国际合作交流。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形式,积极开展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养老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境)外养老服务业先进发展经验。强化与国(境)外先进养老服务管理团队的沟通与交流,重点引进国外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等专业化管理人才、团队参与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定期组织举办国际养老服务业发展合作论坛。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内资投资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外资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外资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资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外资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

三、工作要求

(十一)优化审批,简化流程。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效能效率,外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由省民政厅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民政局受理、审核,省民政厅将在受理外资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1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外资养老机构属于鼓励类项目,其设立及变更根据项目金额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十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区要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鼓励外资投入养老服务业的行动计划和配套支持政策。优化对投资者的保障和服务,建立跨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协调机制,提高网络化监管和服务能力。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密切协作,探索建立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外资投入养老服务业各类政策的良性互动,督促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十三)健全制度,监督考核。优化改进考核办法,加大外资养老服务项目引进力度,将外资投入养老服务业指标作为现代服务业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优化投资结构,引导外资投入医养融合、失能护理、康复辅具等供给相对不足的养老服务领域。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投资环境,形成外资加快投入我省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态势。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江苏省卫生计生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nbsp;nbsp;nbsp;江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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